国务院关于暂时停止试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国务院关于暂时停止试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通知
1962年3月3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中发放退职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62)直秘习字91号

国务院关于暂时停止试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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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

(62)直秘习字91号

目前各地正在继续进行减少城镇人口和精减职工的工作,为了厉行节约,减少财政开支,国务院现在决定暂时停止试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对于1962年精简下作为离职处理的职工,应当根据去年以来有关的规定,按照职工的工长短等情况,发给半个月到六个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对于其中少数高等级技术工人和工龄在十年以上的职工,以及某些家居城镇、现在愿意并且确有条件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职工,除了发给一个月到六个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以外,还可以酌情加发一个月到四个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并请参照这一通知的精神,向职工群众进行解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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