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江西九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江西九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48号
1992年5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江西九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4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九江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增编问题的请示》(赣府字〔1991〕236号)和《关于恳求解决九江口岸建设经费的请示》(赣府字〔1992〕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九江港已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同意九江港设置边检机构,暂定编制四十人。动植检、商检增加的人员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内部调剂解决不了的,可从地方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中选调,其人数分别控制在九人、十二人以内。海关增加十人,由海关总署在核定的海关系统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确定调剂解决不了的,可作为海关系统增加的编制,报人事部审定。港监、船检人员不再增加。 二、九江港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和海员俱乐部等单位的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一次性补助三百万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新增人员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为加强对外国籍船舶沿江进入港口及其人员活动的管理,请你省会同省军区制定安全保密措施。 四、九江港正式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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