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外汇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外汇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紧急通知 国发〔1985〕22号 1985年2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外汇使用和
管理情况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利用外资,进口重要物资,引进新技术,对加快生产建设、繁荣市场和促进改革,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去年第四季度以来出现了新情况:进口用汇剧增,外汇收支逆差不断扩大;外汇结存连续下降,到今年一月底现汇结存已降为七十亿美元,比一九八四年八月底一百二十四亿美元减少五十四亿美元。问题还在于,现在国家对各地区、各部门进口用汇、借用外资、引进技术的规模和承诺的对外债务究竟有多少,底数不清。
在外汇管理上也出现了某些混乱现象。特别是去年第四季度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单位集中进口,提前付汇;突击从中国银行买出外汇,分散国家外汇资金;坐支出口收汇,存在海外;以“内联”、“协作”为名,高价买卖外汇;未经国家批准,进口市场紧俏商品,牟取暴利。有些地区,外币黑市猖獗,炒买炒卖现钞,套汇、逃汇等投机活动相当严重,等等。这些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如不立即制止,不但会使我们几年来积攒起来的外汇用不到国家急需的方面,扰乱金融市场,破坏人民币信誉,影响国内物价稳定,影响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对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也极为不利。
上述情况,必须引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严重注意。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对外汇的安排使用情况和外汇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为此,紧急通知如下:
清理的范围和内容是:
(一)本地区、本部门和所属企业各项留成外汇、地方外汇以及国拨专项外汇额度等外汇收入的余额。
(二)本地区、本部门和所属企业存在中国银行、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和存在港澳、国外的现汇。
(三)本地区、本部门和所属企业已签进口物资、引进技术设备和组装线的合同累计余额,按照合同规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分年需要用汇的金额。
(四)本地区、本部门和所属企业向国外借款、发行股票、债券、国际租赁、来料(包括原料、辅料、元件、零件)加工和补偿贸易,以及向中国银行和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所借外汇已签协议或合同的累计余额,包括从一九八五年起分年度应付本息金额。
(五)本地区、本部门对已签合同在我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列出分年净支出的外汇金额。
(六)本地区、本部门和所属企业在国外的各项投资余额(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购买国外的股票、债券。
(七)除上述六项以外,其他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项目也应逐项清理。
上述各项的清理,应分别列出截止一九八四年底和一九八五年一月底两个数字。并要列出一九八五年以及以后各个年度应付的外汇金额。
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以下现象进行检查:
(一)本地区、本部门和所属企业购买了多少外汇转为银行外汇存款。
(二)出口收汇推迟结汇或不结汇,存放国外和港澳的外汇金额。高利吸引国内外汇存款转存港澳、国外的金额。
(三)以各种名目高价买卖外汇,未经国家批准进口市场紧俏商品倒卖牟取暴利的情况。
(四)外钞、外汇券黑市买卖以及套汇、逃汇等情况。
(五)其它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这次清理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务必亲自过问,组织力量认真进行,如实汇报情况。所有单位均不得抵制、隐瞒和谎报。广东、福建两省还要报送四个经济特区的清理检查情况。文到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条例,如有违反者从严处理。清理、检查的结果,请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前报告国家计委(报表一式十份),整理汇总后报送国务院。
附表一:地方、部门自有外汇收入、结存情况调查表
附表二:地方、部门自有外汇安排使用情况调查表
附表三:地方、部门借用外资、吸收外资和还本付息调查表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二日
(此件向下印发时,请将现汇结存数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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