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2000〕51号)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1997〕114号)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2000〕51号
2000年5月24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2000〕52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22号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
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函〔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通知如下: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

二、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列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后、台湾省之前。


国 务 院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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