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2014年)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国发〔2019〕20号
2019年9月24日
发布机关: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年/第29号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国发〔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4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一大批认真贯彻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党全社会共同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局面,国务院决定授予665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812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用优秀品格和模范行动,引导和鼓舞各族人民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国各族人民要以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团结拼搏、万众一心,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              

2019年9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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