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6〕12号 1996年2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设立深圳
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6〕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合资设立深圳沃尔玛易初珠江配销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5〕2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香港沃尔玛易初中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合资期限30年。
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进出口和“三来一补”等业务,不得设立连锁企业和经营配销、批发、代理进出口业务。
三、该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800万美元,中外双方出资比例暂定为30%和
70%。
四、该公司营业场地向深圳市信托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解决。
五、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六、其他事宜,按规定的政策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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