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5〕4号 1995年2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国40多年来,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广大干警克服各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依法教育改造了一大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为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很大贡献。近几年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制度
(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推行分类关押、分级管理、分类施教的办法;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劳动教养人员重在教育,立足挽救,把劳动教养所办成教育、挽救他们的特殊学校。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完备法制的需要,在收容、管理方式、教育措施等方面,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要按照加快建设、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所。根据中央和地方的财力情况,重点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市建设4所现代化文明监狱,在上海、广州、杭州市建设3所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所。为了加强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司法部可以在上述重点建设的监狱、劳动教养所中各选两所,作为部、市合办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所。
(四)要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治监。对劳动教养工作,应抓紧调研起草有关法规,以切实做到依法治所。
二、保障监狱、劳动教养所的经费供给和狱(所)政建设投资
(一)为了保证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将监狱、劳动教养所经费和狱(所)政建设投资分别列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共预算或者计划。
(二)监狱和劳动教养所干警经费,参照当地公安干警经费标准确定拨款数额,属于中央管理的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管理的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生活费,根据司法部与财政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计算生活费总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所需口粮,由粮食部门保证粮源和供应主渠道。
(四)为了加快监狱、劳动教养所的设施、装备现代化建设,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狱(所)政设施更新维修费、技术装备专项拨款,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狱(所)政建设投资,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计划,单立户头,专项核拨并视财力情况逐步有所增加。此项经费和投资,主要由地方负担,中央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扶持发展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改革生产经营管理体制
(一)将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列入中央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立户头,视财力情况逐步有所增加。中央分配到各地的这两项投资,各地应根据本地财力情况予以配套安排。
对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原贴息贷款余额部分,仍按老办法由预算安排的财政贴息资金中解决;新发生的贷款贴息问题,待拟定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时一并研究。对中央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继续实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办法。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规模分别纳入当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年信贷计划中安排有关专业银行落实下达。
为有利于监狱、劳动教养所抓好教育改造工作,地方政府要在生产计划、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照顾,尤其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要给予重点扶持,帮助解决基础设施和农田基本建设落后及历史遗留问题,增强他们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鉴于国家税制改革以后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的生产单位税赋增加,关于保障教育改造工作所需经费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司法部确定。
(三)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各类生产单位,要管理好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管理组织形式。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当地的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在计划、投资、财务以及生产管理等方面单列户头并赋予其相应的经济管理职能。
(四)改革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的经营管理体制,以转换经营机制为中心深化企业内部改革,逐步建立适合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厉行节约,提高经济效益。亏损单位要通过技术改造和加强管理,努力扭亏增盈。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又难以扭亏为盈的单位,应实行关、停、并、转。
四、重视搞好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队伍建设
(一)从事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干警集执法、教育改造、组织生产等多种任务于一身,责任重大。在新形势下,尤其要重视和搞好这支干警队伍的建设。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领导机关必须坚持从严治警,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广大干警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秉公执法,严守职业纪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特别是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和任意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务必及时严肃查处。
(二)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具有法律、教育、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的干部,担任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局长及其他重要职务。今后凡是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必需经过专业院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配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正职领导干部,要事先征求司法部的意见。
(三)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的录用、任免、考核、培训、交流、授衔、晋升、奖惩、辞退、退休等制度。为了提高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高层次的管理人才,要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设施,对确需建设司法警官学院的,可根据财力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筹建。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领导,认真办好当地的监狱、劳动教养警官学校。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必须受过专业培训,新增干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为了保证队伍素质,今后新增干警的主要来源应是高等、中专院校和警官院校的毕业生。对不适宜从事监狱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要坚决辞退或调离。
(四)监狱、劳动教养所的干警编制,应根据其收押、收容的容量确定,有关适当增加干警编制和制定编制管理办法问题,由司法部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
(五)对在地处偏远、条件恶劣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所工作的干警,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待遇。为了调动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组织生产的积极性,允许实行干警生产管理津贴。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与人事部、财政部研究。
五、切实加强对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
(一)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强化专政职能,做好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地政府要把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解决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的经济严重困难问题,相应改革和完善有关管理体制。
(三)提倡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原居住地的基层政府或原单位与监狱、劳动教养所签定帮教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安置工作。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和继续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四)各地政府要保障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资产的安全,做好附近群众的工作。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管理、使用和开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于冲击监狱、劳动教养所或哄抢监狱、劳动教养所资源财物的,要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五)监狱、劳动教养所要经常向所在地政府汇报工作。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到监狱、劳动教养所检查、指导工作;要在重视抓好干警队伍建设的同时,关心干警的工作、生活,注重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特别对偏远地区干警工作和生活条件差、子女上学和就业难等问题,更要努力给予解决,使他们消除后顾之忧,专心致志地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国 务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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