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发布天气预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发布天气预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45号 1993年7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发布
天气预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45号
中国气象局:
你局《关于加强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归口管理的报告》(国气发〔1993〕13 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国家对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中国气象局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发布,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气象部门同意,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二、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或机构,只负责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一定要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