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
国办函〔2006〕50号
2006年7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

国办函〔2006〕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喀什海关机构升格的请示》(新政发〔2006〕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喀什、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4个海关的业务、行政、人事、后勤等方面进行整合,组建副厅级喀什海关,隶属乌鲁木齐海关;同时保留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3个海关,作为喀什海关的隶属机构,承担现场查验和缉私业务;所需人员编制由乌鲁木齐海关内部调剂解决。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