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定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定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6〕5号 1996年1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定虎门炮台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6〕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文物局:
你们《关于上报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的请示》(粤府〔1996〕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上报的《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和该教育基地一次规划,分两期建设的意见。
二、请你们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广东虎门大桥建设涉及文物保护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70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并落实所需资金,保证该教育基地第一期建设和虎门大桥建设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前竣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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