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国办函〔2003〕58号
2003年8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国办函〔2003〕58号

云南省、海南省、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保总局、林业局:

  环保总局《关于扩大云南南滚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的请示》(环发〔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扩大云南南滚河、云南哀牢山、海南霸王岭、福建龙栖山、宁夏贺兰山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范围分别为:

  1.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508.87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23°09′—23°40′、东经98°57′—99°26′之间,西起沧源县小母空山顶经班洪村到耿马县三家村,东自沧源县登革洛河岔口到耿马县石楼梯,南起沧源县勐角林场,北到耿马县三叉河。其中,新增加面积438.05平方公里,包括南郎片区8.66平方公里,芒库河片区73.13平方公里,原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大青山——窝坎大山子片区356.26平方公里。

  2.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677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23°36′—24°56′、东经100°44′—101°30′之间,西南分别沿镇源县2608米、2261米两条等高线、景东县东瓜岭及南华县与弥渡县行政区界,东北到南华县大箐子、楚雄市水箐口2274米等高线、双柏县小河坝2528米等高线到新平县嘎洒镇南恩河,南起镇源县者东乡山神庙,北抵南华县王家村马鞍山脚。其中,新增加面积173.4平方公里,包括与原哀牢山保护区相连的大中山及其支脉大金山主体山脊,但不包括两山山脚下的免街乡及原申报的与大中山主体部分不相连的礼社江片区。

  3.海南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99.8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18°57′—19°11′、东经109°03′—109°17′之间,西北自昌江黎族自治县大章村及白沙黎族自治县金波农场,西南到昌江黎族自治县保芬老村、大炎老村及南方村,东到白沙黎族自治县子保村、打炳村和昌江、白沙两县行政区界。其中,新增加面积233.54平方公里,为原保护区南侧向南、西南方向延伸的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管理的国有天然林区。

  4.福建龙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56.93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26°27′—26°37′、东经117°11′—117°27′之间,西起将乐县万全乡陇源村,东到白莲镇白莲村,南起将溪采育场郭溪工区,北到黄潭镇大坪村。其中,新增加面积30.93平方公里,包括万全乡——黄潭镇片区4.24平方公里,白莲镇片区26.69平方公里。

  5.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062.66平方公里。范围为北纬38°19′—39°22′、东经105°49′—106°41′之间,南起银川——巴彦浩特公路,西北依宁夏、内蒙古行政区界,东到西夏王陵、西北煤机总厂及石谊甲和三柳高压线。其中,新增加面积1446.36平方公里,包括宁夏贺兰山主要地段和部分山前冲积带(斑籽麻黄生境),但不包括石炭井矿区、汝箕沟矿区及其进出通道,这一片区地域上是连续的,面积1437.56平方公里;另有东北角铁路一侧石嘴山落石滩洪积扇(四合木生境)片区,面积8.8平方公里。

  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调整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并标明功能分区,经审定后予以公告。同时,抓紧修改和完善各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按程序论证、报批。

  三、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指导和支持。对人与野生动物矛盾冲突严重的保护区,确需实施村寨搬迁及采取其他涉及社区利益措施的,应当做出规划并逐步实施,确保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稳定改善,所需资金多渠道予以解决。帮助保护区管理机构积极开展社区共管和生境适应性改造等工作,指导周边群众改进耕作制度和种植结构,改善野生动物采食条件。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农民足额补偿。

  四、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逐步健全和强化保护区管理机构,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发展旅游和多种经营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随意开发旅游景点、线路或以人工景观代替自然景观,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兴建休闲度假区等商业食宿设施和旅游车道、停车场等专用交通设施,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开采煤点和采石场。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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