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请国务院领导同志会见港澳台侨人士呈批程序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请国务院领导同志会见港澳台侨人士呈批程序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9〕49号 1999年8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请国务院领导同志
会见港澳台侨人士呈批程序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9〕4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请国务院领导同志会见港澳台侨人士及外籍华人的呈批程序,加强有关部门审核把关的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会见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国务院提出书面请示,直接送国务院港澳办,由港澳办审核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审批。
二、请国务院领导同志会见台湾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国务院提出书面请示,直接送国务院台办,由台办审核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审批。
三、请国务院领导同志会见华侨和会见民间及官方副部级以下(不含副部级)外籍华人,由接待单位向国务院提出书面请示,直接送国务院侨办,由侨办审核(必要时应与外交部会签)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审批。
四、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的请国务院领导同志会见港澳台侨人士及外籍华人的请示,由负责审核的部门答复。其中,经审核认为国务院领导同志不宜会见的,应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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