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5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元旦: 1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为法定假日,将1月1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月3日(星期一),1月2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二、 春节: 2月9日—15日(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 ,9日、10日、11日为法定假日,2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2月5日 (星期六)、6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14日(星期一)、15日(星期二),2月5日 、6日上班。
三、 “五一”: 5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 假日,将4月30日(星期六)、5月1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日)三个公休日调至5月4 日(星期三)、5日(星期四)、6日(星期五),5月7日(星期六)照常公休,4月30日、5 月8日上班。
四、“十一”: 10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 将10月1日(星期六)、2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4日(星期二)、5日(星期三) ,10月8日(星期六)、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6日(星期四)、7日(星 期五),10月8日、9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做好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确 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和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切实 搞好廉政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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