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1〕27号
2021年3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
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铁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铁路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在铁路规划建设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片面追求高标准、重高速轻普速、重投入轻产出等情况,铁路企业也面临经营压力较大、债务负担较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科学有序推进铁路规划建设,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全面增强铁路安全质量效益、服务保障能力和综合发展实力。到2035年,使铁路网络布局结构更加优化完善,铁路债务规模和负债水平处于合理区间,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当好先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规划指导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民融合需要,综合考虑铁路与公路、水运、民航、城市交通等关系,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科学编制铁路发展规划,形成分层分类、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

国家级铁路发展规划包括铁路中长期规划和铁路五年发展规划。铁路中长期规划主要明确发展战略、网络骨架、通道功能等,确定基础设施空间布局,为铁路长远发展留出空间。铁路五年发展规划主要明确发展任务、项目安排、建设标准等,安排铁路规划建设阶段性工作。国家级铁路发展规划要合理布局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优化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结构,促进客运与货运协调发展。加快推动铁路进港口、物流园区和大型工矿企业,推动大宗及中长途货物运输向铁路转移。严格控制建设既有高铁的平行线路,既有高铁能力利用率不足80%的,原则上不得新建平行线路。新建铁路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内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时序和建设标准,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

各地要根据国家级铁路发展规划,按照需求导向、效益为本的原则,编制城际、市域(郊)等区域性铁路发展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建立健全铁路建设规划管理机制,科学论证项目建设时机和方案。加强与国家铁路企业的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多网融合、资源共享、支付兼容,具备条件的线路尽快实现安检互信、票制互通。严禁以新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

三、合理确定标准

规划建设贯通省会及特大城市、近期双向客流密度2500万人次/年以上、中长途客流比重在70%以上的高铁主通道线路,可采用时速350公里标准。规划建设串联规模较大的地级以上城市、近期双向客流密度2000万人次/年以上、路网功能较突出的高铁线路,可预留时速350公里条件。规划建设近期双向客流密度1500万人次/年以上的高铁区域连接线,可采用时速250公里标准。规划建设城际铁路线路,原则上采用时速200公里及以下标准。除此之外,规划建设中西部地区路网空白区域铁路新线一般采用客货共线标准。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客流密度等技术指标的论证审核,对数据造假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高速铁路运营后要尽快按照设计标准达速运行,普速铁路要充分用好通道资源,提高货物运输能力和集装箱多式联运比例,有富余资源的铁路可按照市场化方式适当开行城际列车和市域(郊)列车。

四、分类分层建设

干线铁路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挥主体作用,负责项目建设运营,效益预期较好的项目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以有关地方和企业出资为主,项目业主可自主选择建设运营方式。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要为项目业主办理与国家铁路接轨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在开工前办完接轨手续。

五、有效控制造价

严把铁路建设项目审核关,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强化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征拆范围和补偿标准,除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外,要满足财务平衡的要求,避免盲目攀比、过度超前或重复建设。加强项目管理,鼓励采用自主化技术装备,优化施工组织,严禁擅自增加施工内容、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需增加中央财政出资的,要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新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的功能定位、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线路里程、直接工程费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与建设规划相比增幅超过20%的,要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

六、创新投融资体制

全面开放铁路建设运营市场,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分类分步推进铁路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优质资产上市。制定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路网使用、车站服务、委托运输等费用清算和收益分配规则,保障路网资源统筹配置、公平共享,确保投资者参与项目决策、建设、运营的合法权益。借鉴城市轨道交通开发模式,加强土地综合开发,既有可开发用地可依法依规变更用途,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加快盘活,新增铁路综合开发用地要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同管理。

七、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通过多种渠道增加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确保中西部铁路项目权益性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要用好铁路建设基金,增强出资能力。创新铁路债券发行方式,提高直接债务融资比例,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理顺铁路运价体系,完善客运票价浮动机制,健全货运价格形成机制。各地要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保障铁路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加大对中西部铁路项目的支持力度。涉及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涉藏州县以及南疆、重点沿边地区的国家铁路项目,原则上以中央出资为主。科学研究界定铁路公益性运输范围并建立核算和补贴机制。建立健全铁路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地方项目出资能力、运营补亏能力等审核,合理控制债务负担较重、超出财政承受能力地区的铁路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加强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强化联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持续开展跟踪督导,适时组织阶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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