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7〕56号 1987年8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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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综合管理
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
意 见 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综合管理促进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随着我国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实施,近几年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了很大的发展。据海关统计,一九八六年进口来料加工料、件四十亿八千万美元,出口成品三十八亿八千万美元,工缴费收入三亿四千万美元。目前经营来料加工的工厂已达三万五千多家,遍及全国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签订合同二十一万多项。加工装配由初期的少数品种、简单加工发展到多品种深度加工。开展这项业务对于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以及安排社会闲散劳动力,促进安定团结,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这几年,各地区、各部门相互协作配合,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了这项业务的发展。但是,由于来料加工业务方式灵活,简便易行,加工地点分散,加工复出口的进口料、件进口时未征税,其中不少商品是国内紧俏商品,内外差价大,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这一业务渠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九八六年,仅海关查获以对外加工装配为名进行走私的案件就有二百五十九起,比上年增加95%,走私案值人民币五千三百四十四万余元,比上年增加63%。据福建省晋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一九八六年通过市场管理查获倒卖对外加工装配料、件、成品共二千零一十二起,价值一千零七十一万元,严重影响了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正常发展。
我国有着丰富的人力资源,而且工资水平较低,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一步发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对于扩大出口创汇,引进先进设备,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正常发展,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于今年五月十四日至十八日在广州联合召开了全国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工作会议。经过认真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加工装配业务合同的审批和行业指导。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审批管理。企业经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目,应经经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外商的资信、以及合同的条款应认真加以审核;对外商定牌生产的商品,必须验凭经过公证的商标所有权或被许可使用的证明。针对内外勾结走私较为严重的情况,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客商的法律责任。
要加强对这项业务的行业指导。对大宗的国家统一经营的商品、我国特有的和传统的出口商品,以及要用国家暂停进口、限制或控制进口的进口生产设备进行来料加工的商品,一般不允许搞来料加工。对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加工企业应按规定先申请配额或许可证,再对外签订加工装配协议或合同。今后,对新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实施前已经主管部门批准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并经海关核发了《登记手册》的,为使企业有一个安排转产、偿还加工装配项下引进设备价款的时间,在三年内可凭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发给出口许可证,继续出口按合同规定的加工成品。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和直接用于生产的加工工艺设备,测试仪器,免领进口许可证,但应严格控制不必要设备的进口。
二、整顿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些地方将这类企业承包给客商或其代理人经营,使企业的财权、人权、生产经营权以及进出口货物等完全由客商控制,改变了企业的性质。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自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以来,加工企业变化较大,情况比较复杂,根据当前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存在的问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要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对未履行法定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又不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应通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对有违法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登记后不具备加工装配条件、不经营加工装配业务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责令企业将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及时报告有关税务部门。清理整顿工作应在今年内完成。清理工作政策性很强,任务也很艰巨,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以保证这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进一步做好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后续管理工作。
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属海关保税货物,应受海关监管。各地海关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认真做好对合同的备案和核发《登记手册》的工作,密切海关关区之间以及口岸与内地海关之间的联系配合;加强下厂检查、核销的力量,有重点地做好实际核销工作。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要组织力量抓紧核销结案。
四、健全对承运加工装配料、件和成品的车辆管理制度。
要制定《对来往港澳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管理办法》和《对国内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车辆及所载货物管理办法》,明确车辆应具备的条件,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运输企业经理人的法律责任,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上述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商有关部门制定。
文锦渡口岸要改进口岸设施,增加检查设备,进一步做好对出入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工作。为改变文锦渡口岸出入境车辆超饱和状态,并充分发挥水上运输的作用,对邻近港口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原则上应指定经由附近港口进出。
五、方便合法进出,为企业提供包括咨询在内的各项优质服务。
经贸、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咨询服务,同时要采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促进从事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和客商遵纪守法。对一贯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良好、规章制度健全的企业,海关可确定他们为“信得过”企业,给予最大限度的方便。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可以批准建立来料加工保税仓库。
各地外贸(工贸)公司要充分发挥熟悉客户、了解国际市场、掌握国外加工费水平和国内出口商品情况的优势,不仅自己要积极开展这项业务,而且要为有关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帮助开展这项业务。
六、坚决打击走私和违法活动。
要打击那些以来料加工为名,将免税进口的原料、辅料或成品在国内出售牟取暴利的走私违法活动。根据当前走私的动向,要把内外勾结走私国内外差价大的化纤布料、服装和家用电器作为查缉重点。为了有效地制止化纤布料“飞料”(即将保税进口的来料加工料、件,不按合同规定运抵加工厂(点)进行加工装配,而在运输途中,擅自出售牟利的行为)走私的严重情况,请广东、福建两省打击走私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适当的时候对“飞料”走私采取一两次联合行动,切实抓出成效。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走私违法案件。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走私违法活动已构成走私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完善管理体制和加强管理干部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
经贸部门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主管部门,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这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各部门都要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这项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同时,各部门要密切协作,逐步形成一个沟通全国加工装配业务的信息网络,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人员站在对外开放的前沿,又处于同走私违法行为斗争的第一线。各管理部门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理想教育、反腐蚀教育和文明礼貌教育,既要坚持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又要改善服务态度和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以更好地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
以上意见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当否,请审批。
海关总署 经 贸 部
财 政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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