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1983年5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
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日)

  为适应新时期对干部教育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的要求,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提出要举办培训在职管理干部的院校。 这是一项新的事业, 对这类院校的性质、要求、规格和审批程序应有明确规定。为此,我们对成立培训在职管理干部院校的有关问题,拟暂作如下规定:

  一、凡培训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制在二年以上的、按大专院校课程进行教学的在职管理干部院校,称为XX管理干部学院(如煤炭管理干部学院),以便有别于面向社会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成立管理干部学院,分“筹建”和“开始招生”两段审批。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可以批准筹建;有专设的胜任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在数量与质量上同学院所设专业和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以专职教师为主的师资队伍,又有必要的校舍(包括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和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的,才能批准开始招生。鉴于当前中级技术人员的培养力量薄弱,不宜采取撤销中等专业学校的办法来办管理干部学院。

  三、成立管理干部学院的批准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国务院各部门办的 ,由各部委审查批准 ,在审批前要征求学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计委的意见。同时,必须按本文规定的条件认真对待,不够管理干部学院条件的不能批准为管理干部学院。管理干部学院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成立后,要把批件和附件抄送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其中经济部门办的管理干部学院,要抄送国家经委。接受备案的单位,对不符合管理干部学院基本条件的,可提出意见,请审批单位调整、纠正。

  四、管理干部学院的学制应长短结合,根据当前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以及各项建设事业对专门人才的急需, 一般应举办二、 三年制的干部专修科和半年或一年左右的短训班。干部专修科应严格按照大专院校培养专门人才的基本要求,参照大专院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结合培训干部的具体要求,安排教学。学员按规定考试及格者,毕业时发给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文凭,仍回原单位工作。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干部专修科的招生指标,要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核纳入国家当年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统一下达后方可招生。短训班的教学内容和招生计划由主管学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自行安排,待业时发给短训班结业证书。

  五、入学条件:干部专修科学员应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五年以上工龄,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在职管理干部。短训班入学条件,根据各短训班的要求分别规定。

  六、管理干部学院的招生工作,目前暂由各校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高教(教育)厅(局)组织进行,一般可采取由单位组织推荐,经过严格考试,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办法。考试不及格的,不能录取。

  七、管理干部学院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其工资(包括调整工资)应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单位同等条件的在职人员一样对待,由原单位照发,并按规定享受探亲、公费医疗等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支付。学员个人所需教材、讲义和绘图仪器等均由本人自理,家庭生活有困难者,由原单位酌情补助。

  八、举办管理干部学院的办学经费,由学院的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门)在干部训练费中支付;所需的基建投资由学院的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妥善安排。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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