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部分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单位加入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部分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单位加入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6〕2017号
2006年9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件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广西、湖南省 (区)、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粮食厅(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101号),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章程》(发改经贸[2006]133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单位(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单位)加入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粮物流公司)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世行项目单位划转接收工作由华粮物流公司统一组织实施。有关省(区、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中谷粮油集团公司要配合华粮物流公司做好世行项目单位的具体划转接收和手续办理工作。需划转接收的世行项目单位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中,附件一所列世行项目单位在本通知印发后的一个月内完成;附件二所列世行项目单位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确定。

  二、划转接收手续办理完成后,确定加入的世行项目单位成为华粮物流公司的直属企业,冠以“中国华粮物流集团XXX”名称,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三、做好世行项目单位的产权界定工作,依法保护各投资方的合法权益。有关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对世行项目单位投资形成的各种权益仍归原投资者所有。根据国务院国函 [2005]101号文件批复精神,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国家粮食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世行项目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各投资方产权及权益界定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国家粮食局按有关程序,确认、审批世行项目单位各投资方的产权及权益。华粮物流公司对所属世行项目单位、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并对所属世行项目单位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税后利润或经营亏损按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界定的各投资方产权份额分配或分担,税后利润由世行项目单位上交投资方。

  四、华粮物流公司及所属港口库、中转库、收纳库均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华粮物流公司及其所属世行项目单位代储的储备粮油贷款,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华粮物流公司统一组织的北粮南运、粮食进出口及自主经营的粮油加工和购销等业务,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由华粮物流公司统一承贷承还,逐步实行授信管理。华粮物流公司所属世行项目单位自主开展的粮油经营业务所需贷款,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地开户银行按有关规定提供金融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会同华粮物流公司另行制定。农业发展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所属世行项目单位使用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五、妥善处理华粮物流公司所属世行项目单位的“老账、老人、老粮”问题

  (一)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 [2005]363号)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有关省(区、市)相关部门要尽快剥离世行项目单位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已确定加入华粮物流公司的世行项目单位要按《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积极处理经营性亏损挂账。

  (二)职工分流安置执行所在地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有关规定,将分流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持续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6]16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精神,加入华粮物流公司的世行项目单位分流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多渠道解决。

  (三)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下同)收购的高价位粮食,不调整所有权和贷款主体,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其利息、保管费用和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代储的地方储备粮油仍由地方按其规定给予补贴;代储的中央储备粮油由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切实做好世行项目单位划转接收工作

  组建华粮物流公司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四散化(散装、散运、散储、储卸)”改革的重要举措。华粮物流公司作为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为国家宏观调控、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服务的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划转接收工作顺利完成。

  (一)有关省(区、市)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世行项目单位划转接收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划转接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中谷粮油集团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华粮物流公司做好世行项目单位划转接收工作。

  (三)有关世行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划转接收工作,做到队伍思想不散、经营秩序不乱、各项工作不松,保障库存粮油的真实、完整和品质良好,确保平稳过渡。

  (四)本通知下达后,严禁向有关世行项目单位突击调进、聘用人员和提拔干部;不得私分、隐瞒、转移各项资产。对隐瞒和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华粮物流公司要抓紧与地方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衔接,认真做好世行项目单位划转接收工作,及时统一组织世行项目单位的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物流组织、生产调度和进出口接卸业务,做到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中转一条龙经营,尽快发挥世行项目的整体功能。

  附件:一、加入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港口库和中转库名单 (略)

  二、拟加入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收纳库名单(略)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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