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070号
2015年12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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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

  2008年以来,部分高铁动车组实行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试行票价,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对促进旅客运输市场竞争、提升铁路客运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舒适出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铁路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央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就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同步加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上开行的设计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旅客票价,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商务座、特等座、动卧等票价,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继续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

  二、铁路运输企业制定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旅客票价时,应当制定无折扣的公布票价(以下简称公布票价),同时,可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服务设施条件差异、客流分布变化规律、旅客承受能力和需求特点等实行一定折扣,确定实际执行票价。公布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要按照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和售票窗口等渠道告知旅客。制定公布票价应当在售票前对外公告,调整公布票价应当提前30天对外公告。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伤残军人、人民警察以及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条件的学生,继续分别按照现行规定幅度实行票价优惠。

  三、铁路运输企业要依据《价格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高铁动车组票价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制定、调整公布票价、执行票价的办法;要建立健全高铁动车组运输成本核算制度,强化内部成本管理,自觉规范定价行为。

  四、铁路运输企业要完善运输组织,保证与高铁动车组同方向的其他旅客列车种类不减少,并合理安排运力投入。要加强管理,优化客票销售、旅客进出站等服务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广大旅客出行需要。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加强对高铁动车组票价和运输市场供求变化的监测分析,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评估体系,按季度将高铁动车组公布票价、执行票价、各区段旅客运量、旅客运输周转量和票价收入变动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客票销售代理单位的信用管理,研究推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主动公开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欺诈、标价外另行收费、不执行优惠票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作用,鼓励社会共同参与价格监督,认真及时查处群众举报。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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