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航空运输外交邮袋的免检具体办法的照会

外交部关于航空运输外交邮袋的免检具体办法的照会
礼字(2013)第65号
2013年4月28日

各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以下简称“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外交邮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外交邮袋的安全和便利通关,中国民用航空局研定了航空运输外交邮袋的免检具体办法,并将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

  (一)对外交信使携运的外交邮袋,外交信使或临时外交信使护照、驻华外交或领事机构出具并加盖馆印的外交邮袋证明信(中外文版本,内容应包括外交信使或临时外交信使姓名、护照号码、外交邮袋数量和编号、寄送地和目的地以及寄送日期等,该件需交中方留存)齐全,外交邮袋外部封志完好。

  (二)对作为航空货物运输的外交邮袋,驻华外交或领事机构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驻华外交或领事机构出具并加盖馆印的外交邮袋证明信(中外文版本、内容应包括工作人员姓名、证件号码、外交邮袋数量和编号、寄送地和目的地以及寄送日期等,该件需交中方留存)齐全,外交邮袋外部封志完好。

  二、为确保外交邮袋顺利通关,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74号令)相关规定,请大使馆注意及时向所属地海关办理外交邮袋封志实物备案或变更手续。

  三、请大使馆将本照会有关内容及时通知本国在华领事机构。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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