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上海都市計劃/初稿/第四章

計劃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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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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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大上海區域,以其地理上之位置,應為全國最重要港埠之所在。
  • 二、本市一切計劃,應為區域發展之一部,並與國策關連。
  • 三、針對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之逐步長成,應有實施全面計劃發展之必要。
  • 四、本計劃以適應現代社會及經濟之條件,進而調整本市之結構。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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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全國人口之増加及鄉村人口之流入都市,為國家在工業化過程所產生之主要人口動向。
  • 六、本計劃之設計,以用良好生活標準容納本市將來人口為原則。
  • 七、人口之數量,系於政治社會及經濟之背景。
  • 八、本計劃應考慮區域人口,與本市人口之關系。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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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本市主要上為一港埠都市,但以其在區內外交通上所處地位之優越,亦將為全國最大商業中心之一。
  • 十、本市之經濟建設,應以推行有計劃之港口發展,及調整區域內工商業之分布完成之。
  • 十一、本市工業之發展,以包括大部分輕工業、一小部分重工業,及其所需之有關工業為原則。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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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本計劃以援用國家土地政策,為實施之推動。
  • 十三、本市市界,應以整個區域與都市之配合及有機發展為目標,加以重劃。
  • 十四、人口密度,應受社會經濟及人文各因子之限制。
  • 十五、本計劃在各階段之實施,以執行征用土地為原則。
  • 十六、現行土地之劃分,應加整理重劃,以求更經濟之利用。
  • 十七、市政府應以領導地位,參加本市土地發展之活動。
  • 十八、土地區劃之設計,以規定土地之使用為原則。
  • 十九、每區之發展,須有規定之程度。
  • 二十、居住地點,應與工作娛樂及在生活上所需其他地點,保持機能性之關系。
  • 二十一、區劃單位之大小,應以其在經濟上是否適宜決定之。
  • 二十二、工業分類,以其自身之需要及對公共福利之是否相宜為標準。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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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三、水陸空三方運輸,在交通系統上應取密切聯系,並應先行計劃港口之需要。
  • 二十四、港口設備,應予現代化,並集中於區域內適宜地點,以利高效率之運用,沿岸舊式碼頭及倉障等項,應分期廢除。港口之業務,應予專業化,使在區域內有專業港口之設立。
  • 二十五、土地使用,應與交通系統互相配合,藉以減除不需要之交通。
  • 二十六、聯系各區之交通路線,以計劃在各區邊緣通過為原則。
  • 二十七、地方交通及長途交通,在整個交通系統上應有機能性之聯系。
  • 二十八、道路系統之設計,以功能使用為目標。
  • 二十九、客運與貨運及長短程運輸,應分別設站。
  • 三十、客運總站,應接近行政區域及商業中心區,並須有適宜及充分之進出路線。
  • 三十一、公用交通工具,以各區之天然條件及經濟需要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