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业专项整治的通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公告
大府登〔2017〕3号
2017年3月31日于大理市
发布机关:大理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登记编号:大府登〔2017〕3号

大理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号

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业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洱海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采取断然措施,开启抢救模式,保护好洱海流域水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洱海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对洱海湖区和径流区的湖泊、主要入湖河流、水库的水资源进行保护,切实减轻洱海入湖污染负荷、促进洱海水质稳定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业专项整治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大理市开展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业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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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洱海海西、海北(上关镇境内)1966米界桩外延100米、洱海东北片区(海东镇挖色镇双廊镇境内)环海路临湖一侧和道路外侧路肩外延30米、洱海主要入湖河道堤岸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所有餐饮、客栈服务业。

(二)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划定红线经过的洱海环湖自然村所有餐饮、客栈服务业。

二、整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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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整治范围内所有餐饮、客栈经营户一律自行暂停营业,接受核查。对限期内未暂停营业的餐饮、客栈经营户,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停业整治。

专项整治实行分类处置:

(一)房屋建设手续合法且法定必备证照齐全的餐饮、客栈经营户,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达到一级A标,并外运到指定的污水处理厂,实现零排放,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经营。待大理市环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后,接入排污管网。

(二)房屋建设手续合法但法定必备证照不齐全的餐饮、客栈经营户,待大理市环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餐饮、客栈管理规范标准和要求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 在依法办齐所有法定必备证照后方可继续营业。

(三)房屋建设手续合法且位于城市市政排污管网覆盖区域内的餐饮、客栈经营户,经相关部门查验,符合污水排放标准并接入市政排污管网,在依法取得所有法定必备证照后可继续营业。

(四)符合条件允许经营的,在经营期间,一经发现偷排污水,依法予以关闭。

洱海湖区内的金梭岛、南诏风情岛、小普陀岛餐饮、客栈服务业的整治应当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金梭岛、南诏风情岛、小普陀岛和专项整治范围以外的餐饮、客栈服务业另行制定整治办法。

餐饮服务业法定必备证照为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客栈服务业法定必备证照为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整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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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大理市环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为止。

四、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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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户,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责令停业、吊销证照。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介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整治范围内的餐饮、客栈经营户,增强洱海保护意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本通告,积极配合整治,共同努力改善洱海流域水生态环境。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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