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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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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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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初審判決對於訴訟物之一部諭令邀中清算雖有未合究係判決關於事物管轄自屬不生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