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判決之初級管轄案件高審分廳以地方庭職權受理上訴者固應以高審本廳為抗告審若以高審分廳職權審判則高審本廳不得受理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