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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4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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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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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審判之刑事案件上級檢察廳發見錯誤提起控告即不能認該縣判為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