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若係故意並無誤會情形當然構成刑律三五八條之罪
已宣判尚未確定案件所援據之法律如經變更僅得提起上訴由上級審按照新法改判
現行訴訟規例採用直接審理主義雖共犯中一人業已審判其他共犯被獲到案時仍應依法另審
已宣判之案件非經合法撤銷或依法可認為已撤銷者不得以同一審級重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