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共犯中一人單獨請求移轉管轄由上級審衙門決定移轉其未經聲請之共犯為訴訟上便利起見一併移轉時得按照犯人所在地之規定認為有土地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