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妨害選舉罪之成立與選舉法無涉其訴訟程序亦不得牽混至刑律二七二條所列人員本無處罰菸犯權限自不得謂不處罰係不與相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