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律所定侵占公務上管有物侵占者即非官吏亦可構成本罪
榷連局運銷科主任是否官吏犯贓治罪條例所稱官吏應參照統字一六○七號解釋從事實上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