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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88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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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刑命令暫行條例第五條係指法定主刑雖係五等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而審判衙門認為應處五等有期徒刑或另有其他情形認命令處刑為不當者而言
處刑命令既限於輕微案件方得適用處刑縱有出入亦無再許檢察官聲明異議之必要與檢察官聲請以命令處刑經審判衙門依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以決定駁回者不同
處刑命令如經被告人聲明異議仍應由地方審判廳簡易庭另為正式第一審之審判故以明文特定聲明異議之期間
處刑命令應以正本送達於被告人即因被告人得聲明異議檢察官既如上述不許聲明異議當然毌庸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