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確定判決既經非常上告判決撤銷則民事確定判決之基礎判決亦不存在當事人依據民訴條例執非常上告判決聲請再審自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