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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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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7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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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訴條例第五條及第十條於附帶民事訴訟得移送管轄民事法院審判之規定並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