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鹽務緝私兵係警察之一種犯普通罪自應歸通常司法官署管轄如係有軍籍之軍人充當者應歸軍法官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