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地方審判廳管轄第一審最輕本刑為三等有期徒刑之罪預審推事應以職權指定律師為之辯護否則自屬違法至指定辯護人與選任辯護人於執行職務並無何種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