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23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大理院統字第2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4號解釋
→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買賣人口應照前清禁革買賣人口條款處罰如該條款亦無明文應依新刑律第十條之規定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