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典當房地回贖時效應斟酌典契之有無期限經過期間之長短價值相差之比例及收贖之方法逐一訂定方無窒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