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8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8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8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8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告訴人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得呈訴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