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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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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5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5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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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再審原因所謂發見可受利益裁判之書狀係指一切公私書狀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