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和賣妻乙與丙為妻而復誣丙姦拐甲之和賣應依略誘及誣告處斷丙成立罪名與否應以有無預謀為斷既係和賣姦非罪自不成立乙婦應離異歸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