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看守員役得賄故縱犯人逃逸或事後要求賄賂照瀆職罪及縱令脫逃罪從一重處斷若非故縱委係出於疏忽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