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3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3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3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3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買良為娼並無誘拐情節者係意圖營利和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