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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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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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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鄉民拒捕殺人未曾致死縣知事不依普通司法程序審判電巡按使奉准搶斃不成立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