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4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4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豫審決定聲明不服者該衙門應依抗告程序自行裁判若對於此項裁判不服時得向上級審判衙門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