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9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9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9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9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妻雖具備無子之條件而有三不去之理由者仍不准其夫離異至所稱無子之義係指妻達到不能生育之年齡而言此項年齡應準用立嫡子違法條內所定五十以上之歲限

  無承繼權之族人不能告爭承繼惟於修譜發生爭議時得提出拒絕登譜或請求削譜之訴如不因終譜涉訟自應認為無確認身分關係之實在利益予以駁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