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66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6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6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7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一審程序違法之判決第二審可逕予糾正毌庸發還原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