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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7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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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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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預審決定免訴之部分自不能再受裁判惟如有合於刑訴審條件時得請求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