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匪眾入城以搶劫鹽當為目的自非掠奪公署佔據城市可比旋被軍警擊退未至實施程度其通匪開城之人自亦不能論為實施幫助應以強盜未遂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