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離婚後之子女應歸其父但有特別情形可暫歸其母撫養至撫養費用之標準應以受撫養人生活之需要及撫養人之財力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