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金銀號價買劫盜所得之金銀物而並不知情且公然價買者自應於犯人不明或無力繳價之時由失主自行備價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