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爭管寺院係為住持之身分者應歸地方管轄至事物管轄之合意管轄既經廢止自不能以曾在控告審未經主張即不許以管轄錯誤為上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