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錄事僱任辦法

大理院錄事僱任辦法
中華民國2年(1913年)3月3日
公布於民國2年3月3日

第一條

  本院錄事有缺出時,以考試法僱任之。

第二條

  考試錄事,須備具左列各項,方爲合格:
  一、書法工整者。
  二、文理通順者。
  三、每小時能寫楷書三百字以上者。

第三條

  考試合格人員如多於現出缺額時,額外合格人員由書記廳存記,再有缺出卽行傳補。

第四條

  傳補錄事,由書記官長呈請院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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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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